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征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部分项目的通知
- 索 引 号: FJ00112-0601-2017-00005
- 备注/文号: 闽财税〔2017〕21号
- 发布机构: 福建省财政厅
- 公文生成日期: 2017-06-22
- 有效性: 有效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征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部分项目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停征武夷山风景区
资源保护费部分项目的通知
南平市财政局、物价局,武夷山市财政局、发改局,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
:
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,现就停征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部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停征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中的旅店业收费、建筑散地收费、照相经营者收费、导游业收费和商业、饮食服务业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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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子项目。保留竹筏收费和进入景区的游客收费项目。
二、
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,对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,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。
三、停征
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,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,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,保障工作正常开展,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。
四、本通知自
2017
年
7
月
1
日起执行。自执行之日起,《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批复》(闽价〔
1995
〕费字
57
号)中涉及“旅店业收费、建筑散地收费、照相经营者收费、导游业收费和商业、饮食服务业收费”的收费项目废止。
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
2017年6月22日